|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审查意见日前已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这个报告,对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付息政策予以调整,将1998年特别国债的年利率从原7.2%调整为2.25%,并从2004年12月1日起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年利率2.25%支付特别国债利息。付息支出列入中央本级预算。对特别国债付息政策的调整,反映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998年,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四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资本净额、贷款呆账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由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期限30年,年利率7.2%。四家银行特别国债的承购数额分别为:工商银行850亿元,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建设银行492亿元。2700亿元特别国债经由四家银行全额成功承销,由于有这一笔巨额的资本金补充到账,四家国有独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得到增强,资本结构得到改善,并为其向现代商业银行方向转变和深化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重要条件。 这一做法,当时受到国际社会及国内各方高度关注,补充2700亿元资本金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被国际权威评级机构及投资机构给予了正面和积极的评级。 今天,在充分肯定特别国债过去和现在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看到,随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四家银行特别国债付息已成为一个新的“历史遗留问题”,急需理顺和解决。 1998年发行的特别国债是向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定向发行,在其改制和改造过程中,外部审计提出,如果财政部不实付利息,两家试点银行即中行和建行持有的特别国债就要作为不良资产,需要提取相应的呆账准备金。而且,改制后的税后利润将依法在各股东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境内外上市,也可能引起股民的法律诉讼。像有的金融机构在境外上市后才几个月,就因为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未处理好,而一度引起境外投资者的诉讼,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在中行股份和建行股份挂牌之后不久,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特别国债付息问题作了政策调整。这充分表明,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以实事求是和务实灵活的原则,给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工作更加重视和切实有效的支持。这将确保两家试点银行及其他两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真正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同时,这也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国债管理。 鉴于财政部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出资人资格,1998年发行特别国债时,利益分配和调整都是在国家财政内进行的。国债利率按当时略高于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为7.2%。这在当时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状况下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政策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一利率水平已经不适应今天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如调整付息政策后仍按此利率支付,国家财政将承受很重的负担。利率是国债发行时参照市场利率水平确定的,考虑到目前的利率水平和发行特别国债具有的政策性因素,经债权、债务人协商同意,参照当前人民银行政策性再贷款利率水平,重新确定特别国债年利率为2.25%显然是适宜和恰当的。由此可看出,从人大常委会到财政部,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到其他相关部门,为妥善解决特别国债付息问题而表现出相互沟通、协调一致和务实灵活的态度,这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氛围。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报告还指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特别国债付息政策比照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这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即将启动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从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上予以积极支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方案一经批准,两行股改工作就将在良好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下顺利迈入快车道。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吸收了全社会65%的居民储蓄,承担着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提供的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56%,拥有的资产总额约占到全部银行业资产的60%。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是党央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权力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顺利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