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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单托收
出
口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出具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出
口跟单托收的功能和特点
1、银行代理出口商要求国外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收取货款
2、托收项下,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种类及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所称的单据系指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3、货款是否能收回全凭国外客户信用情况,银行一般不承担付款责任
4、银行在收到国外款项后,将按客户指示办理入账手续
客
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客户出口取得有关单证后,委托银行办理对外跟单托收,应填写托收委托申请书,明确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或其他条件交单并对利息、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的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 。
2、托收委托申请书中应注明"本托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申请书的内容要清楚、要素要齐全,付款人地址应详细、完整。
3、客户可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代收行系指按委托行指示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处理托收的银行)。如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可通过我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寄送单据;如客户未指定代收行,我行可自行选择代收行而不承担责任。
4、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如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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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票托收
光
票托收系指委托人向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指银行汇票、支票、本票),要求托收行通过其代理行(代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由于这种托收方式仅凭金融票据进行,不附带出口业务单据,故称"光票托收"。
注
:委托人系指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代收行系指按我行指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处理托收的银行。我行作为托收行,应委托人申请,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我行与代收行是委托代理的关系。
出
口光票托收业务功能和特点:
1、银行代理客户向国外收取金融票据款项。
2、客户应注意银行汇票、本票与国外客户支票的区别,后者只在国外客户账户中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方可获得付款。
3、客户如果对收到的国外银行票据之真实性有怀疑,可持票到银行核对印鉴之表面是否相符,或者委托银行向出票行查询,以防诈骗。
办
理托收业务的步骤客户在收到国外金融票据后,在票据背面背书后,可委托银行向外托收。根据票据的种类、币别、金额、付款地区、收款人资信情况,决定采用"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1、"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对于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曾遭拒付的票据、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等不采用此方式托收。
2、"收妥贷记"方式安全稳定,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客
户注意事项:
1、贸易项下光票托收业务原则上只受理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的汇票、支票和本票。
2、要求委托人出具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审核票据的受益人、背书人、收款人是否一致。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受益人如为企业单位,托收款应入单位帐户。
3、受益人经背书转让给其他收款人,必须符合票据流通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银行结算制度的条件下,我行方可受理托收委托。
4、我行暂不受理美国财政部支票和我行挂牌兑换外汇以外货币的票据。
光
票托收的退票
1、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银行将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2、采用"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如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银行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如超过退票期限,银行已将票款解付的,银行将视情况不予接受退票,或退回票款,或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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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收
进
口代收业务是指银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向国内客户提示,并要求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赎单。我行办理的进口代收业务是国外托收行受出口商(客户)的要求,委托我行以托收方式向进口商(客户)收取货款的业务。
进
口代收业务的功能和特点:
1、进口代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2、国内银行代理国外银行要求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后赎单。
3、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
4、银行将严格按国外银行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
进
口代收业务的办理程序:
1、通知客户接到进口代收赎单通知后,应到银行办理有关付款或承兑或拒付的手续。
2、付款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客户(付款人)填妥有效付款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提交有关的报关单正本供审查。客户付款后,即可拿到正本单据,凭以提货。
3、承兑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付款人需办理承兑手续,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承兑远期汇票并提交银行,然后领取正本单据,凭此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
4、拒付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拒付手续,由银行代为保管单据。
5、通知国外托收行 发生拒付,应及时通知国外托收行。
进
口代收业务的对外付款:
银行按结售汇的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后,如客户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的,可按下列方式对外付款。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的,从其现汇账户划款支付;
2、使用银行贷款的,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3、需银行售汇的,应提交购汇申请书及相应的购汇资金,由银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进
口代收业务的拒付与退单:
如付款人拒付,银行将通知委托行并办理退单手续
1、如自发出通知2个月后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银行将主动退单。
2、如委托行指示退单,银行将按指示办理。
3、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银行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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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开证
服
务对象: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服
务功能和内容:
1、对外开立信用证
2、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接收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对外做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办
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1、进口商应向我行提交
(1)开证申请书(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2)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3)若进口合同规定由进口商负责货物保险,对于使用我行授信或贷款开证者,开证前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已投保的书面证明。
(4)国内销售合同(如需)。
(5)有效凭证(如需):指进口商品或进口单位涉及我国进口许可管理范围,如许可证/登记证明/机电产品登记表,进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自用物资/原辅材批准证等。
(6)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7)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8)购买外汇申请书或付汇申请书。
(9)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
2、进口开证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
(2)存入足额保证金,如申请授信开证,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
(3)国外来单。
(4)银行审单。
(5)通知企业。
(6)企业付款或承兑赎单。
(7)银行对外付汇或承兑。
进
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具体见国际结算融资章节)
(2)相关咨询业务
客
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
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
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
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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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授
信额度
授信额度包括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单一客户核定的开证额度、信托收据额度和出口押汇额度。
1、开证额度系指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给客户核定的减免保证金开证的最高限额。除另有规定外,若客户使用我行开证额度对外开证,在信用证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得为其恢复额度。
2、信托收据额度是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客户(开证申请人)核定的一项短期进口融资便利。信托收据额度不能超过开证额度的 70 %,如授信额度中未单列此项,信托收据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之内。
3、出口押汇额度是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客户核定的一项短期出口融资便利。用于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及托收项下押汇(凭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的出口押汇不占用此额度)。
如授信额度中未单列此项,出口押汇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之内。
进
口开证授信额度
申请人资格:具有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在银行有一定外贸结算业务,业务情况及收付汇情况良好、资信可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提供银行接受的可靠担保、抵押、质押的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并由银行核定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进
口开证授信额度的功能:
申请人取得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要求银行免收或减收保证金开立信用证。
进
口开证授信额度分类及特点: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为普通开证额度、背对背信用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
1、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即用开证额度开立的信用证使用完毕、或在信用证注销、撤销、或在减额后,可相应自动恢复额度。同时,客户可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无限次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
2、背对背(对开)信用证开证额度专用于根据出口来证由银行开立信用证的额度。 3、一次性开证额度是对于未取得银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银行信贷客户办理单笔开证业务,或对于已在银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银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一次性开证额度由银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用。
信
托收据
该产品是客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以获取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其处理货物(包括加工、转卖、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从而从银行获取短期融资的一项业务。
信
托收据适用范围
1、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2、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 3、申办进口押汇。
进
口押汇
进口押汇的定义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进
口押汇的功能
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我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进
口押汇业务特点
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出
口押汇和贴现
该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贴现则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出口贴现。
办
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要求:
(1)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我行为客户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与客户签定出口押汇业务总承诺书,并要求客户逐笔提出申请,我行凭其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按规定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但银行如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3)我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申请人办理贴同业务应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承认我行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
(4)贴现票据的期限不超过180天,贴现天数以银行贴现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贴现利率将按规定执行并计收外币贴现息,贴现息将从票款中扣除。
出
口押汇业务的作用:
客户出口交单后,凭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收汇有保障的单据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客户能在国外收汇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
出
口押汇业务特点:
(1)押汇/贴现系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贴现不超过180天。
(2)押汇/贴现系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计算。
(3)押汇/贴现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保种原因,如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应及时另筹资金归还垫款。
银
行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将拒绝接受押汇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的。
(3)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的。
(5)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6)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7)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8)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
(9)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的。
(10)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的。
(11)其他银行认为不宜提供押汇的情况。
贴
现条件
(1)银行不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2)对于政治局势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不办理贴现。
(3)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提
货担保
提货担保的定义:该产品是当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保函。
提
货担保特点
(1)提货担保可使公司客户及时提货,避免压仓,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有否不符点,公司客户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3)提货担保限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并需逐笔审核。
办
理提货担保业务的手续
(1)客户须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提货担保保函(样本)。
(2)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本等。
(3)客户应提供担保措施或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4)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
(5)客户拿到正本单据后,以单据正本换回银行提货担保保函返还银行。
买
入票据
买入票据的定义:买入票据是指银行应收款人的要求,买入已承兑的票据,从票据面额中扣除一定的贴息并将余款付给收款人的一项融资业务。即银行在客户提出申请后,对有收汇保障的清算票据,在向国外收妥款项前以贴现方式作有追索权的买入,即先予以垫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买
入票据业务的特点
(1)主要对银行汇票和本票办理,支票一般不办理贴现。
(2)统一按票面金额的7.5‰一次性收取买入手续费(包括贴现息)。
(3)与出口押汇一样,银行保留追索权。
办
理买入票据业务的条件
(1)票据的出票行是买入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印鉴核验相符。
(2)持票人资信可靠并在本行开有帐户,买入票据款项应先入帐户。
(3)票据未经背书转让并且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4)对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资本项下的票据不予办理贴现。
打
包放款
打包放款业务的定义:该业务是指出口商持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
打
包放款业务的作用
叙办打包放款,可以使公司获得短期资金周转,办理出口备货、备料、加工等,使出口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打
包放款业务的特点
(1)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 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2)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
(3)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打
包放款的办理手续
(1)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2)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3)与银行签署《出口打包放款合同》。
(4)批准后,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5)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收汇后及时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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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概述
托
收业务概述
托收是指(债权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发票或两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或提示行)向付款人(债务人)提示并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委托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的仅仅是金融票据。而"跟单托收"项下的委托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的是商业单据或商业单据及金融单据。
托
收业务功能
银行凭借自身代理行、网络、信息及经验丰富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客户收回款项
托收业务属商业信用。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托收款项能否收妥不负责任。
托
收业务品种
根据方向不同,托收业务可分为进口代收业务和出口托收业务,出口托收又分为出口跟单托收与出口光票托收;进口代收可分为进口跟单代收和进口光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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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来证
服
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服
务内容
1、审核出口来证和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
2、转让及异地转证。
3、打包放款。
4、审核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无误后寄单。
5、议付、押汇、贴现。
6、代付运费、保费、佣金及有条件的解付业务。
7、负责查询、催付、追短付款、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
信
用证出口业务服务程序
1、信用证通知
银行收到国外来证核实其真实性后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国内出口商)。
2、审单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供其审核的正本信用证,客户应填写审单记录表,以便银行联系修改单据和款项入账,并注明特殊要求。如单证不一致,客户有把握收汇,也可授权银行直接出单。但如客户申请押汇,则必须单证相符才叙做。
3、索汇
我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电索或函索)经联行或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单到开证行付款。(以上服务收费标准见费率表)
4、结汇
收到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客户可凭银行议付编号(记载于审单记录上)查询有关收汇情况,但属下列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管局规定办理。
(2)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按外管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银行对外收汇后,将按客户指示及时办理入账或转汇手续。
出
口信用证融资品种
(1)打包放款(最高融资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2)出口押汇/贴现。
(3)买入票据(光票贴现)。
相
关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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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汇款
汇
出汇款系指汇出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汇汇款,包括经常项目下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汇款及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汇款。
汇款方式:电汇、信汇和票汇。
服务对象:各企事业单位、团体、三资企业、驻华机构、持外籍护照人员、公派出国人员
客
户办理汇出汇款的步骤:
1、如为贸易项下,须是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之内的企业。
2、人民币支票(用于购买外汇和交付手续费)。
3、有关批汇文件。
4、凭证或现汇帐户的支取凭条。
5、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
6、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其他相应种类的申报单。
客
户办理汇款依据:
详情请参照我行的汇出汇款操作规程及结售付汇操作规程。
汇
出汇款的退汇与挂失止付:
1、电、信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汇款回单,汇出行根据申请通过电报或信件向汇入行要求退汇,待接到汇入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退汇款项后,方可向汇款人办理退汇。
2、票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汇票正本并背书,出票行经审验无误,在汇票上加盖"注销" 戳记后办理退汇手续,同时向付款行拍发止付电文。
3、汇票的挂失止付应由汇款人向出票行提出书面申请,出票行在查清付款行未解付后,根据申请向汇入行挂失止付,待接到汇入行同意挂失止付的回复,并在汇票有效期满加上一个邮程后,方可办理退汇。如汇款人要求立即另开新票,汇款人须出具担保,保证原汇票如被善意持有人取款,愿负经济责任,出票行在保留追索权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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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汇款
汇
入汇款业务分类: 对公汇款、对私汇款。
汇款方式:电汇、信汇、票汇。
客户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注意事项:在汇款已解付的情况下,如户名和帐号出现问题须加修改,应持书面通知银行更正。
汇
款解付的原则:
1、已经收妥头寸的汇款解付必须坚持"随到随解"的原则。从收到贷记报单或其他收汇凭证起,电汇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完成,信汇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
2、汇款解付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具体操作按照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境内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公司为收款人的,只能办理入账;收款人是私人的,须交验有效身份证件。
3、坚持"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电查电复、先内后外"的原则,电查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函查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4、坚持"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汇
入汇款的退汇:
1、如汇出行提出退汇,若汇款尚未解付,我行可在收妥头寸后办理退汇。若汇款已经解付,我行也应回复汇出行,请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
2、若收款人拒绝接受汇入款,应说明拒收理由,我行与汇出行联系后,按其指示办理退汇。
3、经查询后,因收款人名称、帐户、地址不清等原因而无法解付的汇入款,超过三个月的我行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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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概述
跟
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具体说,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
用证种类
跟单信用证根据用途、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3、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2)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4)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5)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合同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6、背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7、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
8、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其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无需经过信用证修改,根据一定条件就可以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再被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期限或规定的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信
用证的作用:
1、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额保证金,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可避免流动资金的积压。
2、对出口商来说,他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来的有效信用证后,就可向他的往来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其他装船前贷款。
3、对开证行来说,他开出的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的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占用其自身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贷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担保的,不是无条件的。
4、对出口地银行来说,因有开证行的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即可垫款叙做押汇,收取手续费和贴息,然后向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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