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丁香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丁香借记卡是哈尔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和购物消费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丁香借记卡使用时联线作业,实时入账,先存后取、不能透支。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和《丁香借记卡申领须知》的个人可申领丁香借记卡。申请丁香借记卡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柜台办理。
第三条 丁香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丁香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丁香借记卡无有效期限制,无起存金额限制。
第五条 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姓名。
第六条 持卡人凭丁香借记卡和密码可在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或金融设备办理存款、取款、转帐等业务,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办理取款、查询业务,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POS机办理购物消费业务。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自助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本行不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本行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卡内的第一个活期本币储蓄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通过电话银行、POS、ATM等自助设备产生的交易资金均在基本账户结算。
第八条 办理无卡存款时,存款人需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本行以存款人填写的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错填卡号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九条 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在进行密码设置时,应考虑设置不规则密码,防止被他人破译。持有初始密码的持卡人在借方交易前必须修改密码,因密码泄漏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在ATM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和日期为准入账。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密码遗忘的,应到本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丁香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后,应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书面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前该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担赔偿责任。办妥书面挂失手续7日后持卡人方可补领新卡。
第十二条 收费有关规定
如卡片出现损坏可到本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收取成本费3元;密码挂失收取手续费10元;凭证挂失收取手续费10元。ATM境外取款手续费每笔向持卡人收取15元。
丁香借记卡年费;ATM境内跨行交易手续费、查询手续费;收取费用时间和收取金额另行公告。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如一天内密码连续输错三次系统将自动对卡账户进行锁定,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柜台解除锁定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本人或代理人可到本行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五条 丁香借记卡及其账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和纠纷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应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持有的有效丁香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丁香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凭卡结算时,特约商户必须严格按银联商务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规定的受理规程办理。若特约商户违反操作规程受理丁香卡,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特约商户承担。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不得受理非法持卡人持有的丁香卡、有损坏的丁香卡。在任何情况下特约商户不得通过压卡签单的方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应妥善保管丁香卡交易原始单据一年以上,因无法查询原始单据引起纠纷的,由特约商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特约商户对本行提供的专业设备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遗失、损坏的,由特约商户负责并按设备的市值及损坏部件价值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特约商户应按其与签约银行在协议中所确定的回扣比例,向本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得转嫁给丁香卡持卡人。持丁香卡购物、消费的价格应与使用现金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丁香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不承担相关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账务差错,本行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丁香借记卡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卡的权利,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丁香借记卡。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伪造、变造、作废、虚假挂失的丁香借记卡及冒领、冒用的丁香借记卡的诈骗行为,本行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持卡人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