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风险、信用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等。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哈尔滨银行不提供保证收益的承诺。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者所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计划实际支付的投资收益为准。
2、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债券资产发生信用违约,则可能影响投资收益及本金。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债券资产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可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风险极低的债券资产为主。
3、提前终止风险:在产品投资期内,当本理财计划遇到最为不利的投资情形时,如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大幅波动或者投资债券资产发生违约事件时,将使得本理财计划的预期投资收益率降低或者远远低于预期,此时哈尔滨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4、市场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5、流动性风险:若依据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投资者不享有提前终止权,则投资者应准备持有理财产品直至理财产品协议到期日(风险揭示方依照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协议的,提前终止日被视为到期日),在此之前则无法取用产品本金及收益。
6、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协议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不可抗力:如果投资者或风险揭示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理财产品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以及在理财产品协议生效后,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理财产品违反该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理财产品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本产品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协议中的哈尔滨银行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协议的,则哈尔滨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投资者产品资金划付至理财产品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内。
产品的风险评级:稳健类
二、投资方向
哈尔滨银行“丁香花理财”十号(债券、货币市场型)十二期产品是由哈尔滨银行作为发起人和资金管理人,以合格投资人为主要投资群体,通过专业的投资理财和风险管理方法,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平台,投资于具有未来预期、收益稳定且信用级别较高的可交易的企业债等债券资产。
三、产品要素
| 产品名称 |
哈尔滨银行“丁香花理财”十号(债券、货币市场型)十二期产品 |
产品编号 |
DXH10002 |
产品性质 |
非保本浮动收益人民币理财计划 |
发行人 |
哈尔滨银行 |
适合客户类别 |
有投资经验客户及无投资经验客户 |
发行地区 |
哈尔滨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 |
产品规模 |
规模上限12000万元人民币 |
投资标的 |
AA级企业债(投资级以上) |
投资比例 |
100% |
风险评级 |
A:本产品的理财资金较为安全;稳健类
(本评级和相关描述,为哈尔滨银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
投资期限 |
90天 |
产品发行期 |
2010年1月6日-2010年1月12日 |
产品投资期 |
2010年1月13日-2010年4月12日 |
产品到期日 |
2010年4月13日(如产品被哈尔滨银行宣布提前终止,该提前终止日被视为到期日) |
潜在年化收益率 |
最高可达3.1%(注:该收益率仅为预期收益率,并非哈尔滨银行向投资者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收益率) |
定价依据 |
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上浮约81% |
认购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5万元人民币,增加部分为1万元的整数倍。 |
提前终止条款 |
如产品发行期结束认购额度不足,银行有权不成立本产品;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大调整或产品协议书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等原因,哈尔滨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在投资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产品费用 |
哈尔滨银行提供理财产品,根据产品特性、规模、运作等情况需向投资者收取相应的费用。 |
税务处理 |
哈尔滨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购买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 |
本理财产品投资期内不设申购、赎回。 |
认购期撤单 |
认购期内可以撤单(最后一日除外)。 |
四、收益分配
1.持有到期的理财收益
产品期限为90天,本金、收益到期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将于产品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直接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结算账户,持有到期者潜在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3.1%。产品到期日至理财收益到帐日期间不计利息。
(1)测算方法: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理财产品收入-理财产品费用)÷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有客户产品本金总额×100%÷本理财产品投资期×365
(2)测算依据:根据上述测算方法及依据,在债券资产资金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潜在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3.1%。在债券资产资金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则根据债券资产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
2.提前终止的理财收益
如果哈尔滨银行根据市场原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大调整、不可抗力等情况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投资人的理财收益按提前终止日前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投资收益计算。一旦哈尔滨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提前终止日至提前终止理财收益到帐日期间不计利息。
提前终止投资者收益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为a,实际理财天数10天
投资者提前终止收益=50000×a×10÷365 (上述示例仅供参考)
五、产品投资价值
1.流动性强,期限灵活:该产品投资于优质的债券资产,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强。
2.风险较低,收益可观:该产品预期收益水平不仅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同时,收益可预期,风险较低。
六、信息公告
1.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日,哈尔滨银行将在哈尔滨银行网站(http://www.hrbb.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哈尔滨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在哈尔滨银行网站 (http://www.hrbb.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哈尔滨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哈尔滨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哈尔滨银行将在认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哈尔滨银行网站 (http://www.hrbb.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