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服务内容
1、审核出口来证和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
2、转让及异地转证。
3、打包放款。
4、审核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无误后寄单。
5、议付、押汇、贴现。
6、代付运费、保费、佣金及有条件的解付业务。
7、负责查询、催付、追短付款、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
信用证出口业务服务程序
1、信用证通知
银行收到国外来证核实其真实性后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国内出口商)。
2、审单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供其审核的正本信用证,客户应填写审单记录表,以便银行联系修改单据和款项入账,并注明特殊要求。如单证不一致,客户有把握收汇,也可授权银行直接出单。但如客户申请押汇,则必须单证相符才叙做。
3、索汇
我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电索或函索)经联行或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单到开证行付款(以上服务收费标准见费率表)
4、结汇
收到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客户可凭银行议付编号(记载于审单记录上)查询有关收汇情况,但属下列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管局规定办理
(2)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按外管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银行对外收汇后,将按客户指示及时办理入账或转汇手续。
出口信用证融资品种
(1)打包放款(最高融资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2)出口押汇/贴现。
(3)买入票据(光票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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