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出口取得有关单证后,委托银行办理对外跟单托收,应填写托收委托申请书,明确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或其他条件交单并对利息、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的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 。
2、托收委托申请书中应注明"本托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申请书的内容要清楚、要素要齐全,付款人地址应详细、完整。
3、客户可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代收行系指按委托行指示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处理托收的银行)。如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可通过我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寄送单据;如客户未指定代收行,我行可自行选择代收行而不承担责任。
4、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如需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