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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 网银章程
 

第一条  为向企业和个人(简称: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推动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哈尔滨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 哈尔滨银行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业务查询、转帐、缴费等各种金融及衍生服务。

第三条 凡在哈尔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以及开立了丁香借记卡的个人客户均可向哈尔滨银行指定的机构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哈尔滨银行分支机构及客户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个人客户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可在网上自助注册成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用户,客户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责任,经系统核实后在网上签订服务协议,即可使用网上银行提供的业务查询、本人本系统账户间转帐、缴费等一般性功能,不能在网上对外支付款项。


第六条 个人客户如需更多的网上银行服务功能,应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卡号,据实填写申请表,经哈尔滨银行网点机构审核批准后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并领取数字证书和密码,成为个人网上银行证书版用户。
第七条 企业客户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填写相关申请表,经哈尔滨银行指定机构审核批准后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并领取数字证书和密码。


第八条 网上银行的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和密码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客户应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漏等造成纠纷或损失,由客户负责。凡凭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哈尔滨银行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


第九条  数字证书应在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领取,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数字证书到期、毁损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码,应及时办理证书更新、证书恢复或密码重置手续。在办理手续生效之前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 哈尔滨银行以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根据客户电子交易指令生成的网上银行电子转帐凭证或清单为合法、有效的记帐凭证,无需客户签章。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对哈尔滨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哈尔滨银行不承担责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登录ID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数字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网上银行。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数字证书介质、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密码、数字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网上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网上银行系统。使用数字证书的,要将数字证书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显著相关的信息、具有显著规律的字符作为密码;与网上银行有关的各种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图书馆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

(五)直接登录www.hrbb.com.cn网址,或拨打0451-96358、及其他在哈尔滨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网上银行。

(六)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如有疑问,应通过0451-96358电话或至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哈尔滨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注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需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哈尔滨银行将通过网站或在营业网点以适当方式通告,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章程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哈尔滨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网上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或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网上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性时。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网上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网上银行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与受理时间以银行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哈尔滨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哈尔滨银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哈尔滨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以适当方式进行通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09年 9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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